3月23日,灌阳县人民法院对四起非法采矿的6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公开宣判,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八万元至两万元不等。宣判结束后,灌阳县召开打击非法采矿警示教育大会,鼓励群众举报,加强对打击非法采矿的监督。

3月23日,公开审判现场。 戴雪晴摄
据了解,文某富、唐某华、文某勇、唐某斌、时某发、陆某6名被告人,为获取非法利益,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,违反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规,在灌阳县文市镇的石山非法开采大理石荒料,销售给石材加工厂,涉及销售石材荒料金额312.71万至11万多元不等,对当地环境资源造成了破坏。
案发后,4人主动退还部分违法所得,法院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,遂做出上述判决。

3月23日,警示教育大会现场。 戴雪晴摄
当日宣判结束后,灌阳县人民法院召开了打击非法采矿警示教育大会。会议强调,一旦发现非法违法采矿,将及时组织实施打击;要长期坚持发动社会各界对打击非法采矿进行监督,鼓励群众举报。